父母撮合表兄妹結婚13年,法院判決婚姻無效

4月20日,漢陰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,并當庭判決宣告原告趙某與被告吳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締結的婚姻關系無效。
北京法律咨詢網(wǎng)看到該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原告趙某之父與被告吳某某之母系同胞親兄妹關系。2002年5月,原告趙某與被告吳某某在雙方父母撮合下同居生活,2003年、2005年陸續(xù)生育了一子一女,并于2009年2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,2012年又生育一子。后因雙方感情不和,原告趙某于2018年農(nóng)歷正月二十二日與被告吳某某發(fā)生爭吵后一氣之下,離家出走。2022年4月20日,原告趙某向該院提起訴訟,請求依法宣告其與被告吳某某的婚姻無效。
該院審理認為,婚姻關系的設立要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本案的婚姻登記行為發(fā)生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施行前,可適用當時的法律、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七條明確規(guī)定,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(nèi)的旁系血親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。第十條亦明確規(guī)定,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,婚姻無效。本案中,原告趙某之父與被告吳某某之母系同胞親兄妹關系,原告趙某與被告吳某某系三代以內(nèi)的旁系血親,屬于法律規(guī)定禁止結婚的情形,故原告趙某主張其與被告吳某某的婚姻無效,應予支持。
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相關規(guī)定作出上述判決。
北京法律咨詢網(wǎng):結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,既關系自己的終身幸福,也影響雙方的家庭關系及后代的繁衍。為了保護自己,同時也對他人負責,男女雙方在婚前都應該要了解學習一下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,切不可任性和盲從。如果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(nèi)的旁系血親結婚,即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(xù)有了孩子,一方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也隨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,經(jīng)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,原告不能撤訴,人民法院亦不能進行調(diào)解,只能依法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,且判決一經(jīng)作出,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,該無效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,沒有法律約束力。

除了以上的情形,還有哪些情況下的婚姻關系是無效的?
1.重婚、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,婚姻無效。
2.一方患有重大疾病,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,撤銷后婚姻無效。
3.因脅迫結婚的,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,撤銷后婚姻無效。
相關法條
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
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無效:
(一)重婚;
(二)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;
(三)未到法定婚齡。
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;不如實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
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(nèi)提出。
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,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
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(nèi)提出。
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(nèi)提出。
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,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(chǎn),由當事人協(xié)議處理;協(xié)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(jù)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。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(chǎn)處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(chǎn)權益。當事人所生的子女,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(guī)定。

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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